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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政策化解房地产库存 中房购被列为选房购房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16-05-13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合理购房消费。

 

加大金融税收扶持力度。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执行最低首付比例30%。

 

支持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执行。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继续支持合理购房需求,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公积金贷款不再限制购房面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完善相关措施,加大公积金追缴力度,防止申请公积金办理购房贷款后出现断缴现象。

 

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一)简化购房落户手续。全面放开我市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对农民工、外来工进城镇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公安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务发票给予办理户籍落户手续。户口迁入后,其教育、医保、社保、住房保障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迁补偿安置等方面保持不变。

 

(二)方便子女入校就学。自发文之日起,对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用房)的,教育部门凭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父母和子女户籍落户手续,其子女可按所在招生片区规定,到公办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就读。

 

(三)给予相关补贴让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补贴不少于二年的物业费,补贴时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各县区(管委会)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给予农民购房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的补贴让利。

 

(四)提供购房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信贷产品,出台农民购房贷款操作规程,简化收入证明要件和 担保手续等,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信贷支持。

 

三、推进库存转换通道。

 

(一)打通与安置房转换通道。鼓励对征迁建设项目、库区移民、偏远山区海岛整体迁移、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造福工程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2016年起各县(区、管委会)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对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在本市辖区内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由商品房所在县(区、管委会)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荔城、城厢、涵江和秀屿四个区的,由市财政承担1.5%;商品房税收由市直征的,奖励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管委会)。奖励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二)打通与公租房转换通道。自2016年起,除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保障外来务工公租房及生产性企业自建宿舍类公租房外,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可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新就业毕业生及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措施,逐步将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租金补贴范围。

 

四、加强配套设施建设。

 

(一)各县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城镇住宅小区周边的道路、公交、休闲公园、城市绿道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商场、银行、通讯、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均衡布局教育和医疗资源,提升城镇宜居环境。

 

(二)教育部门要根据每年城镇新增人口、流动人口及就学需求学生数量,在不同区域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含高中)等教育设施;要通过高级职数搭配、郊区乡镇补贴、办理分校新校等方式实现优质师资均衡分配。允许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教育设施。

 

(三)医疗部门要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市、县(区)、社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通过专家派驻、联合会诊、远程诊断等方式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五、优化行业服务措施。

金融机构应降低按揭放款门槛,鼓励在房地产项目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即予以放款。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简化贷款办事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楼盘准入预审,等楼盘封顶后即审批放款。鼓励金融机构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大对品牌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完善细化政策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认真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的要求和本若干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扶持购房消费鼓励政策,出台货币化安置具体补偿方案。同时通过当地政府网、中房购等网站平台,建立优惠楼盘名录库、“安置房超市”,搭建选房购房服务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顺应市场形势,调整营销策略,相应给予购房者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或补贴让利,加快我市房地产库存消化。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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